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常见问题解答
Q:必要申请人提供的境表出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各项证明性文件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不一致,是否允许?
A:境表申请人必要凭据列国的现实情况,提供产品出产国(地域)当局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服务机构出具的境表申请报答境表出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各项证明性资猜中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应维持一致,若着实存在不一致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情况注明。
Q:申请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必要先获得食品出产许可证吗?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划定,从事食品出产该当依法获得许可;第八十条划定,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该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注册。因而,获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出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出产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的必要前提。
在具体法式上,拟在我国境内出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的出产企业:
(1)该当依法获得相应经营领域的交易牌照。
(2)凭据《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治理法子》划定的前提和法式提出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申请,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后。
(3)再凭据《食品出产许可治理法子》划定的前提和法式提出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的出产许可申请,获得对应产品的食品出产许可证后,方可出产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
Q:企业要扭转产品名称,是否必要提出调换注册申请?如提出,应提交哪些资料?
A:申请人必要调换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该当向国度药品监督治理局提出调换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调换注册申请书;
(二)调换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证明资料。
Q: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时,应若何筹备申请资料?
A:申请人申请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时,该当依照《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注册申请资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订正版)、《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不变性钻研要求(试行)》(2017订正版)、《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等要求,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编写申请资料。

